中国卒中专科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卒中专科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由积极开展脑卒中防治工作的有关单位及专家共同发起成立,组织开展脑卒中防治相关工作。

第二条  中国卒中专科联盟的一切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中国卒中专科联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健康中国战略”重大决策,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相关要求,坚持以维护人民健康为中心,推进我国脑卒中防治事业全面发展,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国卒中专科联盟成员由关注、支持脑卒中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行业的相关单位及从事脑卒中防治工作的神内、神外、介入放射、急诊、影像、重症、康复、护理、公共卫生、流行病和医院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联盟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委员等,下设相关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联盟主席每届任期3年,原则上不连任。委员如有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六条  联盟主席由联盟常务会议选举产生,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经联盟常务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  联盟设秘书长,由联盟主席提名,经联盟常务委员会议审议产生。联盟设秘书处,是联盟的办事机构,受主席和秘书长管理。秘书处可根据联盟发展和工作需要,成立相关工作部门。

第八条  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届满因故未及时改选时,在选出新任人选前,由原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履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各省(区、市)卒中专科联盟成立须向所在地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并向中国卒中专科联盟申请备案,经联盟同意后方可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卒中专科联盟受所在地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中国卒中专科联盟共同指导。

第三章  管理和职责

第十条 中国卒中专科联盟职责

(一)为国家卫生健康委脑卒中防治工程委员会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持;

(二)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脑卒中防治工程委员会委托,协助开展中国卒中中心建设、基地医院建设、脑卒中筛查与干预项目、“减少百万新发残疾工程”、城市卒中急救地图建设等卒中防治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脑卒中防治相关科研工作;

(三)探索开展卒中专病医联体建设,推动卒中专病分级诊疗;

(四)开展脑卒中防治适宜技术培训、学术交流、技术巡讲、会议研讨等;

(五)协助制订相关诊疗规范和技术指南;

(六)协调和组织开展脑卒中防治公益活动;

(七)拟定联盟相关工作计划、报告、方案等;

(八)团结有关协会、学会、联盟、医疗卫生机构专家及医务工作者等各方力量,共同开展脑卒中防治工作。

(九)承担国家卫生健康委脑卒中防治工程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卒中专科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委员大会,常设机构是联盟常务委员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联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增补联盟委员。选举和罢免须由联盟2/3以上常务委员参会,且过半数同意,方可生效。

(三)决定联盟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审议联盟工作报告;

(五)审议和决定联盟的工作规划及任务目标;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增设或裁减联盟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八)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政策、方针、路线和决议。

(二)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三)具备较高的学术影响力和较高的个人道德素养,学风正派,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身体健康,对参与联盟工作积极性高。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主席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联盟全体委员大会;

(二)组织并主持联盟常务委员会议;

(三)主持联盟重大决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常务委员会议;

(四)主持制定联盟长期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

(五)提名副主席和秘书长人选。

(六)负责对联盟副主席、秘书长及常务委员的考核,对其提出聘任、奖惩建议。

第十四条  副主席职责

(一)根据分工,协助主席组织开展联盟相关工作;

(二)向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提出工作建议;

(三)协助主席联系各地卒中专科联盟;

(四)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长职责

(一)在主席的领导下,主持联盟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对主席负责,就联盟相关工作为主席提供支持;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报请联盟主席同意。

(三)与国家卫生健康委脑防委保持沟通联络;

(四)协助主席组织联盟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五)协助主席组织联盟常务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组织召开1次常务委员会议;

(六)协助主席组织联盟换届选举、委员增补等会议;

(七)组织实施联盟常务委员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督查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八)组织调查研究,向主席提供有关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建议;

(九)负责审核修改以联盟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工作汇报、工作简报、主席讲话以及其他重要材料,提交主席审定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脑防委办公室留存;

(十)完成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秘书处职责

(一)协助联盟主席和秘书长,做好材料收集、文件起草、活动安排、会议组织及其他联盟日常工作;

(二)协助秘书长开展对外联络工作,负责联络有关单位、学会、协会、联盟等组织;

(三)负责发布联盟相关工作信息、通知、公告、动态等;

(四)负责联盟文件档案的管理和归档;

(五)联系各省市卒中专科联盟;

(六)完成主席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八条  加入联盟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认同本联盟的章程;

(四)在脑卒中领域内具备一定学术影响力;

(五)自愿加入联盟。

第十九条  加入联盟程序

(一)个人提交申请;

(二)所在单位同意;

(四)经联盟常委会或全体委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委员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参加联盟的活动、会议和培训;

(三)获得联盟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四)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和倡议;

(五)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联盟委员、常委及联盟领导;

(六)自愿加入联盟,自由退出联盟。

第二十一条  委员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参加联盟的活动、会议和培训;

(三)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四)维护联盟的团结统一;

(五)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委员退出联盟应书面告知本联盟。委员如1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二十三条  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违纪违法行为,经联盟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五章  联盟章程修订

第二十四条  中国卒中专科联盟章程修改,须由十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经联盟常务委员会议2/3以上常务委员表决通过后,方可修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脑卒中专科联盟及其他区域卒中专科联盟章程依据本章程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国卒中专科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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